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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梦杰受贿、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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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5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温梦杰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被告人温梦杰于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信息电脑中心主任、总经理、科技处处长及北京市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主管本单位电子化设备及软件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业务关系单位索取钱款,其中向北京北大青鸟商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 255.5万余元;向北京德派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79.8万余元;向北京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300.5万元;向北京康达联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37.78万余元。索取款项共计人民币1073.58万元。

  二、贪污罪

  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被告人温梦杰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处长以及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主管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电子化设备及软件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在为单位采购自动柜员机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32万余元非法占有。

  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裁判结果】: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温梦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扣押在案的款物分别予以没收、发还或者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温梦杰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于2006年7月6日作出裁定:驳回温梦杰的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温梦杰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2007年9月11日,温梦杰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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