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   公司法务外包网 咨询热线 010-87708899/8882

刑事法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评述 > 刑事法案例

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

 次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2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郑筱萸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双鸽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等八个单位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子郑海榕、其妻刘耐雪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的财物人民币 500.3146万元、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 105.53万元)、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24.8312万元)和奥迪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49.1758万元。

  二、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郑筱萸在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并直接分管药品注册司工作期间,在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在案扣押的款项依法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郑筱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7年6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郑筱萸的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7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2007年7月10日,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上一篇: 李培英贪污受贿案

下一篇:温梦杰受贿、贪污案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