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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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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车、张学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1998年8月11日以(1998)中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分别判处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刘绍伟、井照卫、池文军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何红涛、张学军服判,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2日以(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王耀生、张书凯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李小平有期徒刑三年,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8年3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刘绍伟与王光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途经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大门外时,遇见本厂女工郭××与被害人蒋良利正在争吵,便前去质问并动手殴打蒋良利,引起双方互殴。随之闻讯赶来的被告人王耀生、张书凯、井照卫、张学军手持铁水管等工具也参与殴打蒋良利等人,迫使蒋良利逃至附近的781部队院内躲避。随即,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的数十名员工手持铁水管、木棍等工具冲出大门追打已逃跑的蒋良利、殴海等人。殴海被打伤后逃脱。蒋良利在逃至离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院门外约50米时,被追赶上来的何红涛拽住,何红涛与随后赶来的王耀生、张书凯、刘绍伟、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王光辉分别用铁水管、木棍以及拳脚共同殴打蒋良利,致蒋倒地。蒋良利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蒋良利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左腰部致脾脏破裂出血性休克死亡;殴海系轻伤。

  案发后,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赔偿蒋良利亲属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小平个人赌偿蒋良利亲属人民币五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等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和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依法均应惩处。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二审法院认定被害人一方在案件起因上有明显过错以及被告人李小平于案发期间叫人报警缺乏事实依据,对被告人李小平、王耀生、张书凯、刘绍伟、何红涛、井照卫、池文军、张学军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量刑不当,应予纠正。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高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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