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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英贪污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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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24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培英犯罪事实如下:

  一、贪污罪

  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李培英利用担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总裁(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借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北京北广联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理财之机,先后三次私自转走理财款累计人民币8250万元,并采取降低理财利率、固定收益,多列亏空等手段做平账处理,使该款项完全脱离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而由其个人使用或者实际控制。

    二、受贿罪

  被告人李培英在担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副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裁、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首都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于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陈小平、麦炳辉、北京北广联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六人和单位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61.44万元。

【裁判结果】:

   2009年1月2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培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82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李培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 2661.4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培英犯贪污罪、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培英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况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贪污赃款已经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李培英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虽然有近亲属代为退缴受贿赃款的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

  2009年2月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培英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在案的被告人李培英犯罪所得人民币10894.7万元中的8250万元发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余款2644.7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2009年2月19日,李培英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2009年3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发表了维持原判的检察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鉴于上诉人李培英二审期间提供了揭发多人犯罪的线索,2009年5月5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延期审理本案,并于同年 2009年6月3日建议恢复审理。

  二审法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李培英及其辩护人所提“李培英有自首、立功表现,且已退赔全部涉案赃款,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李培英在二审期间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经查不能构成立功。

  2009年7月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2009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培英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有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2009年8月7日,被告人李培英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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