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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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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王益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南利联安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涛、云南昆钢朝阳钢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宏(另案处理)和河南中裕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王磊等人的请托,为相关单位减少支出工程勘察设计费、增加地质勘察进尺量、继续经营钢渣处理业务、贷款申请和发放等事宜提供帮助,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3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866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益及其家属将全部赃款退缴。

  被告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益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益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的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结果】:

  2010年4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在案冻结的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韵枫丹15幢房产一套变价后清偿银行贷款余额和利息,剩余的款项连同在案冻结的其他款项及房产的变价款抵偿受贿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余款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处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010年5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初字第355号以受贿罪判处王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该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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