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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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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志军的犯罪事实如下:一、受贿罪

  1986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志军先后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以下称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刘敏霖、刘爱党、舒仁义、尤肃生、邵力平、王子博、何洪达、梁映光、安路勤、吴俊光、丁羽心在职务晋升、亲友就业、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运输计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54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案发后,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刘志军的受贿赃款进行追缴,其中,于本案扣押共计人民币1835万余元、美元12万余元、港币4万元,于其他相关案件中,扣押、冻结人民币2305万余元、股票山东黄金27700股、佳电股份66万股、以人民币300万元购买的理财产品;因被告人刘志军滥用职权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于其他相关案件中,扣押、冻结共计人民币7.9亿余元、美元23万余元、欧元223万余元、港币8525万余元、加元15万余元,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 100%股权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裁判结果】: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刘志军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查封、冻结的其余款物在其他关联案件中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志军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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