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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诉李焕强故意毁坏财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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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24日22时许,携带未归还的、原打工单位的汽车钥匙,至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福源楼停车场,趁停车场工作人员不备,将原打工单位停放在该停车场的一辆车牌号为津a84941的“华北”牌hc6790型中巴汽车开走。同年 11月25日20时许,李焕强驾驶该车行驶至河东区红星路向阳楼57号楼附近时发生事故,将该车辆撞坏,李焕强将该车弃于河东区晨阳道天池里一号楼附近后逃逸。车主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察,涉案车辆于 2004年12月1日被找到,当时车内安装的“厦华”牌车载电视及多碟vcd机被盗。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汽车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2 433元,被盗的“厦华”牌车载电视及多碟vcd机价值为人民币2250元。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认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焕强因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诚不再雇佣其作司机而心怀不满,继而蓄意泄愤报复,偷开李诚所有的涉案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将该车丢弃,造成该车毁损、车上物品被盗的事实足以认定。结合李焕强在作案前与李诚之间发生的纠葛及其作案手段,同时考虑李诚明知李焕强尚未归还涉案机动车钥匙,案发前李焕强曾经有过偷开涉案机动车行为的事实,并根据李焕强本人供述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李焕强的主要目的是报复李诚,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具有盗窃犯罪故意,其行为亦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故不构成盗窃罪。综上,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李焕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李焕强对其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但其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裁判结果】: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焕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李焕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诚经济损失人民币14 683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焕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公安红桥分局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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