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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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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3日晚,被告人谢家海、谢小律、谢海锋、谢家立、谢家若、谢国击、谢亚四等人以被害人周建森、符小彬、王润京、董方明、陈小吉预谋抢劫为由,在临高县二环路拐弯处将五被害人控制住,并让五被害人分别打电话通知家人交1500元赎人。王润京、符小彬通过熟人担保天亮再交钱,随后被放回家。董方明的母亲交1500元、周建森的母亲交440元给谢家海后,董方明、周建森被放回家。陈小吉因没有联系到家人,一直等到次日早上6点多公安机关将七被告人抓获后才被解救回家。公安机关当场从谢家海身上缴获赃款1880元。谢家海、谢小律、谢海锋、谢家立、谢家若、谢国击、谢亚四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其行为构成绑架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裁判结果】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谢家海、谢小律、谢海锋、谢家立、谢家若、谢国击、谢亚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害人董方明、陈小吉、符小彬、周建森、王润京预谋实施犯罪为要挟,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产生精神恐惧,从而勒索他人钱财,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此外,被告人谢家海、谢小律、谢海锋、谢家立、谢家若、谢国击、谢亚四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特征。符小彬、周建森、王润京砍脚砍手及威胁被害人家属不交钱就来收尸的话以及一些暴力行为写进事实部分,从而导致定性错误,即本案应定性为绑架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其次,原审被告人威胁、殴打了被害人,并控制被害人几个小时,这些均符合绑架罪的特征。据此,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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