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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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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02年1月8日至2002年1月27日,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李波多次以骗乘出租车为手段,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共抢劫出租车3辆,价值6万多元,并抢劫现金40多元。此外,杨保营、吴润鹏、李波还于2002年1月11日晚绑架他人,获现金5000元。吴润鹏于2001年1月初纠集韩华宝、胡涛、宋宗勇、闫康亮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他人住处无故打人,并砸坏门窗、电视等物品,价值共计1100多元。公诉机关认为,杨保营、李波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绑架罪,吴润鹏构成抢劫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多次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绑架他人,均构成抢劫罪、绑架罪。被告人吴润鹏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且肆意损坏他人财物,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杨保营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9日判决:

  一、被告人杨保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人吴润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三、被告人李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波服判不上诉。杨保营以“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吴润鹏及其辩护人以“构成自首,并有立功表现,属从犯”等为由,提出上诉及辩护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认定的本案事实。

  另查明,2002年1月11日23时许,杨保营、吴润鹏、李波驾车等候在张店海燕歌舞厅门前,正准备对乘车回家的“三陪小姐”进行抢劫时,恰遇田茂云从歌舞厅出来,上了杨保营驾驶的出租车,要求杨保营将其送至潘庄,杨保营、吴润鹏、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上诉人杨保营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吴润鹏纠集韩华宝、胡涛、宋宗勇、阎康亮等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故于2002年12月31日判决:

  一、维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淄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杨保营、吴润鹏、被告人李波犯抢劫罪的定罪量刑和对上诉人吴润鹏犯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即被告人杨保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吴润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撤销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淄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杨保营、吴润鹏、被告人李波犯绑架罪的定罪量刑,即被告人杨保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吴润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李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上诉人杨保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

  四、上诉人吴润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五、被告人李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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