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陈新金、余明觉、肖灿、左兴华、左运娥、范云华伙同易栋梁、汤春耕、谢新屋(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形成诈骗犯罪团伙,于2009年3月至6月间,在由易栋梁、汤春耕等人开设的位于本市北海宁路30号2楼华夏联合基因健康检测技术服务中心内,以“治病”为名,由陈新金全面负责该中心的日常管理并安排角色分工,范云华等人负责将各被害人从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等正规医院骗至该中心“治病”,左运娥负责在该中心1楼假扮导医,将多名被害人引至2楼门诊室,肖灿负责挂号收费,余明觉负责冒充“余教授”为被害人看病开处方,左兴华等人负责配送药物至该中心,先后骗取被害人程亚、张贵瑛、沈五男等200余人的高额药费。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陈新金、余明觉、肖灿、左兴华、左运娥、范云华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陈新金、余明觉、肖灿、左兴华、左运娥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范云华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一起由主要成员以股份形式组织起来,并以华夏联合基因健康检测技术服务中心名义实施以非法行医方式进行诈骗的共同犯罪,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于2010年6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