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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奔丧被辞退”案:企业行使管理权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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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因父亲去世请假回老家,公司以其请假未经批准,累计旷工已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王某是上海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该公司制度规定,员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


    2020年1月6日,因父亲病重,王某向其主管提交了1月6日至13日的请假单后赶回安徽老家。次日,因接到公司未准假的通知,王某立即返回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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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程途中,王某得知了父亲去世的消息。他向其主管进行了汇报,主管让他安心回家为父亲料理后事,王某遂再次回家。之后,公司未再联系过王某。1月14日,王某返回上海,次日上班。1月31日,公司以王某旷工累计已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


    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对于王某法定丧假及休息日之外的2天事假是否应获批准,法院认为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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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漫画:郎开衡丨编辑: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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